自用住宅重購退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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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:
*不論先買後賣,或先賣後買,完成登記日期兩年內,符合自用住宅、土地之規定,皆可申請。
*新舊制差別:時間分界點105年1月1日


舊制(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;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)
新制(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;大屋換小屋按買賣價格之比例退稅)


財政部賦稅署Q&A
Q: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、土地,如何適用重購退稅?
A:
1、無論是先買後賣,或是先賣後買,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(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)差距在2年以內,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、土地之規定,即可申請重購退稅。


2、至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之重購退稅,則視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或是新制而定;新、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如下:
(1)舊制: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,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,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,得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(所得稅法第17條之2)。
(2)新制: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、土地者,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,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(所得稅法第14條之8)。


3、舉例說明:(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、土地規定)
(1)小明在100年購入A屋,104年為了換屋而購入B屋,於105年將A屋賣掉。
→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,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,應適用舊制。
→應按舊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(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;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)
(2)小明在104年購入A屋,105年出售A屋,並同時購入B屋。
→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,應適用新制。
→應按新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(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;大屋換小屋按買賣價格之比例退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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