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0131土地法34-1條_工作區域 1

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修正全文
並於113年1月1日生效📝

究竟調整了什麼呢🤔
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吧

🔻執行要點🔻
💠首先,將第一條文內容清晰化
◾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(以下簡稱本法條)
「第一項規定」
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(以下簡稱建物)
為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
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

💬爰作文字修正,以資明確

💠接著,於第三點第二項增加內容
◾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
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,不得為受讓人

💬代表多數決處分只能賣給第三人
至於共有人僅能依相同條件主張優先購買
而不能直接作為買受人

📚113年修正重點
主要是為了防堵
承買之共有人可能與同意出賣共有人密謀⚠️
並通過多數決的形式
進而侵害身為少數的其他共有人的權益😨
而經過修法後,只要是身為土地共有人
就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
讓少數人,依舊能夠保障自身的權益‼️

以上,就是關於土地法34-1條的相關修正☝️
不論是房與土地
其中都存在著諸多要注意的事項
事前做功課不可少
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唷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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